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90年5月8日11時35分,黑龍江省雞西礦務局子恒山礦井下因電焊引起大火,造成79名職工和1名家屬死亡,2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567萬元。
小恒山礦皮帶井,列為改擴建工程,自1980年開始施工,計劃1990年6月交付投入生產。
1990年5月8日,該礦務局建井處安裝隊一段進行第二臺膠帶運輸和收尾工程施工。早7時入井后來到井下第一臺膠帶搭接硐室,按照副段長剛某某布置的任務,電焊工張某某用風焊切割鋼板,電焊工趙某某用電焊加固運輸架。11時30分時,張某某割掉膠帶機頭右側大角,將風焊割把遞給趙某某,趙去膠帶左側割鋼板,割了200毫米時,張某某發現膠帶左側平臺下硫化殘留的膠末、膠條起火,隨即進行撲救,但因現場滅火措施不利,很快將運輸機膠帶引燃,火勢迅速蔓延,釀成井下特大火災,造成死亡80人,直接經濟損失567萬元的慘重后果。
二、事故原因分析
這場火災的原因是用氣焊切割鋼板時,飛濺的火花引燃作業處殘留的膠末、膠條,由于防火、滅火措施不力,井下作業區域缺乏抗災能力所致。
趙某某、張某某身為焊工,在井下作業時,違反作業規程規定,沒有清理作業現場的易燃物品,并在沒有人監護的情況下施焊,有章不循,違章作業,對事故負有直接的責任。
剛某某身為當班副段長,違章指揮生產,在施焊現場發現易燃物不安排清理,明知現場無灑水設備、施焊無專人監護,仍指揮工人冒險作業,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
許某某自1990年4月份開始負責此項改擴建工程以來,對井下電、氣焊規程貫徹、執行不認真,檢查不徹底,以致造成井下作業點易燃物積極,留下事故隱患,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
董某某身為安裝隊副隊長,主管生產工作,對井下電氣焊規程的貫徹實施缺乏檢查監督。在事故發生前,其曾發現因焊割險些引燃皮帶的事故苗頭,但未引起重視,未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對事故負有一定的責任。
邱某某身為建井處主管機電安裝工作的副處長,并是安裝隊安全承包的第一責任人,對子恒山礦改擴建工程井下特殊作業不部署、不檢查,思想麻痹大意,從收尾工程施焊作業開始后,邱不僅自己未到作業現場檢查安全工作,也未安排有關部門或人員進行檢查,未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這次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領導責任。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上列人員違章作業,違章指揮,不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釀成子恒山礦改擴建皮帶井特大火災傷亡事故的發生,后果嚴重,趙某某、張某某、剛某某、許某某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114條的規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告人董某某、邱某某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187條的規定,構成玩忽職守罪。
雞西市恒山區人民檢察院于1990年7月3日將趙某某等六人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