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經過
2000年11月1日凌晨5時10分左右,江西省豐城礦務局坪湖煤礦皮帶暗井第二部膠帶輸送機頭以下200米左右處,因皮帶摩擦起火,造成14人死亡,18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00多萬元。
事故發生后,副省長王君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有關領導先后到達礦上指導救災工作。
二、事故原因
(1)皮帶摩擦造成高溫引燃附近可燃物,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2)管理不嚴,致使皮帶暗井第二部皮帶局部地段存在余煤余碴等可燃物,職工違反勞動紀律,提前出班,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3)井下使用非阻燃皮帶,皮帶消防設施不齊全,三水平材料庫跨通皮帶暗井,跨通區用可燃性材料支護且封閉不嚴,是造成事故擴大的重要原因。
(4)井下壓風自救系統不完善,沒有自救器,是造成事故傷亡擴大的又一原因。
三、事故處理結果
2001年1月9日,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批復結案,認定為重大責任事故,對局長等12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皮帶暗井第二部皮帶司機除開除礦籍處分外,如觸犯刑律,建議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