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說明:高空墜物和高空拋物正式“入刑”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實施《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
根據相關法律,在刑事責任方面,高空拋物犯物犯罪所涉罪名: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適用情形: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另外,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適用情形: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從高空拋棄物品行為的。
(三)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的情形:1.多次實施;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3.受過刑事或行政處罰后又實施;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5.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最高法的《意見》意味著高空墜物和高空拋物正式“入刑”,明晰了基層執法和司法部門對高空墜物責任追究的某些“困惑”,并且非常具有可操作性,不僅可以有力懲處故意高空拋物犯罪行為,同時也對某些抱有僥幸心理自以為沒有傷人就不是“大事”的高空拋物者,產生強有力的震懾作用。
但也不能不說的是,現實中,實施人為故意高空拋物行為的大多是未成年人甚至是低齡兒童,古人說“養不教父之過”,孩子高空拋物是父母的監護失職,在成年人高空拋物“入刑”的同時,對監護失職造成孩子高空拋物的父母及法定監護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故意高空拋物是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錐心之痛”,也讓人防不勝防,最高法要求各級人民法院“用足用好”刑法現有規定,無疑是要對高空墜物打一場“殲滅戰”,讓懸在城市頭頂上的痛徹底煙消云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