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生緩降器作為救命的高樓逃生設備,為了防止出現(xiàn)安全問題,國家對緩降器的一系列指標都做了明確的規(guī)定,如果不達標則不應該在市場上流轉。億和海麗在這里為大家介紹GB 21976.2標準對下降速度的要求。
在規(guī)定的最小負荷、標準負荷和最大負荷狀態(tài)下,緩降器的下降速度應為0.16m/s-1.5m/s,在標準負荷狀態(tài)下,緩降器每次下降速度相對于20次重復下降速度平均值的偏差不應大于±20%,緩降器繩索經清水浸泡后進行標準負荷下降速度試驗,其下降速度應為0.16m/s-1.5m/s,緩降器經低溫處理后進行標準負荷下降速度試驗,其下降速度應為0.16m/s-1.5m/s,經高溫處理后的下降速度與低溫處理后的相同。
當然經跌落試驗、沖擊試驗、可靠性試驗及鹽霧試驗后,調速器、安全鉤、安全帶、繩索及繩索卷盤等部件應無斷裂、破損等異常現(xiàn)象,然后對緩降器進行標準負荷下降速度試驗,下降也應為0.16m/s-1.5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