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某煤礦地處湖南省湘潭縣某鄉,隸屬湘潭市煤炭局。該礦始建于1970年,1972年簡易投產,1973年穿透底板茅口灰巖水,淹井11年。1983年9月,省煤炭廳批準初步設計,1984年省計委納入基建項目,1989年12月建成投產,形成了一、二采區。礦井設計能力為年產9萬噸,1991年計劃生產原煤2.8萬噸。
該礦采用斜井開拓,巷道式采煤,開采上迭紀龍潭煤組?刹擅簩訛橐幻簩,煤層厚度為0—2.5米、傾角為45—56度,頂板為泥巖,中粒沙巖,屬低瓦斯礦井,煤塵爆炸數大于36%,煤層有自然發火危險,發火期3—6個月。
1991年3月7日8時班,井下采掘分布在六個工作面。同日,全礦分四個組進行安全大檢查,下井總人數為75人。礦長劉某某所在的檢查小組在檢查完—150米水平巷道,在到—50米水平檢查時,看到工作面有的在打眼,有的在裝藥準備放炮。檢查完走到五石門東60米處時,一聲巨響,沖擊波幾乎將人沖倒,頓時巷道煤塵彌漫。發生了一起特大煤塵爆炸事故,事故死亡35人,重傷1人,直接經濟損失128萬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1、違章作業。打補充炮眼距空炮跟僅10厘米,封炮時炮泥煤渣混用,沒有使用水炮泥;放炮前不灑水,起爆時采用反向裝藥爆破,一次裝藥分幾次放炮,嚴重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直接導致放炮火源點燃煤塵爆炸。
2、技術管理混亂。設計方案和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沒有提出防止煤塵爆炸的具體安全技術措施。有自救器沒有讓工人配帶使用,擴大了事故傷亡。
3、缺少專業技術干部,職工素質低。全礦沒有一個采礦工程師,工人大部分是臨時合同工,沒有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湖南省政府批轉由省勞動廳以湘勞礦字(1991)382號文對事故責任者處理批復如下:
1、兼職放炮員門某某,違章作業,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已在事故中遇難身亡,故不予追究。
2、礦總工程師楊某某,對事故負有技術管理主要責任。已在事故中遇難身亡,故不予追究。
3、礦長列某某,是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安全工作疏于管理,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礦長職務的處分。
4、礦長助理兼安全科長曾某某,對安全工作疏于管理,隱患督促整改不力,工作失職,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給予撤銷礦長助理兼安全科長職務的處分。
5、生產副礦長陳某某,沒有堅持管生產的同時管好安全,井下長期存在一系列安全問題,沒有提出研究解決,對事故負有一定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6、市煤炭局局長郭某某,副局長張某某,對安全生產重視不夠,領導不力,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四、防止同類事故的措施
1、調配專業技術干部,充實礦級領導班,真正把安全工作列到議事日程上,建立起各級領導崗位安全管理責任制。
2、加強安全生產技術改造,查隱患,堵漏洞,抓整改,重落實。
3、杜絕生產建設中邊生產,邊設計,邊施工的做法,克服盲目性,嚴格設計審查竣工驗收“三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