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故概況及經過
該礦于1974年4月建礦,現有兩對片盤斜井,設計能力分別為年產6萬噸、3萬噸,實際生產能力達12萬噸。全礦有二個采煤隊,三個掘進隊。一井走向長1280米,傾鈄長800米,平均傾角14度。開采單一煤層,采高2米,有一個回采工作面,二個掘進工作面,一個殘采工作面。為高沼氣礦井。通風方法為中央并列式通風,地面設有兩臺主扇(一臺備用),提升為2.5米絞車一臺,采用單鉤串車提升方式,平巷運輸采用1噸礦車。
1991年1月2日23時30分,由零時班值班井長韓某某主持班前會。23時40分工人陸續入井,掛牌領燈50人,入井37人。4時班入井49人,其中23時前升井20人,井下還有工人29人。兩班井下共有工人66人。
23時53分,零時班工人于某某等四人入井走到絞車道50米處的聯絡巷時,聽到下面一聲巨響,棚子發生倒塌,預感發生事故,便迅速升井。與此同時,在主扇房準備入井的工人王某某聽到響聲,估計發生瓦斯爆炸事故,立即報告值班井長韓某某,韓馬上到井口堵截工人不讓下井,并向上級作了報告。此次瓦斯爆炸事故,死亡53人,傷12人,經濟損失105萬元。
二、 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右9路平巷掘進上山時,由于維修更新不善,致使距工作面70米左右的風筒嚴重破損漏風,基本處于無風狀態,造成上山和平巷瓦斯積聚;工人違章使用電鉆電源線放炮,放炮母線與電鉆電源線接頭搭按時產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2、主要原因:
(1)礦領導忽視安全,盲目追求經濟效益。沒有吸取去年已發生兩起瓦斯燃燒爆炸事故的教訓,對上級檢查多次指出的隱患沒有認真整改。
(2)安全管理混亂。通風、機電管理不嚴,對煤礦安全規程執行不嚴肅,“三違”現象嚴重,工人缺乏安全培訓教育。
(3)安全生產責任不明確。崗位責任制不健全,以包代管,放棄安全管理。勞動紀律松散,瓦檢員脫崗漏檢,采煤接續緊張,井巷工程布置不合理,通風系統混亂。
(4)縣里煤炭工業的管理體制沒有理順,安全工作失控。
三、 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1、包工隊負責人黃某某,不執行煤礦有關安全規定,違章蠻干負直接責任,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2、瓦檢員董某某,負有脫崗、漏檢的責任,給予開除留用,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3、通風股長穆某某,負有對右九路微風作業沒有按時治理,對瓦檢員監督檢查制止不力,給予開除留用,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4、機電井長李某某,負有對右九路電纜明接頭沒有及時處理的責任,給予開除留用,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5、值班井長李某某,玩忽職守,提前升井,工作失職。給予開除留用,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6、副礦長田某某,井下巷道布置不合理,通風系統混亂,擴大災情,給予撤職處分,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7、副礦長金某某,對上級部門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沒有進行整改,對安全工作監督不力。給予撤職處分。
8、礦長周某某,負有生產管理基礎薄弱,行政管理混亂的責任。給予撤職處分。
9、縣煤炭局局長高某某,負有對煤礦安全監督不力的責任。給予記過處分。
10、副縣長白某某,主管全縣工交企業,對煤礦安全隱患未能及時督促整改。給予記過處分。
11、縣長鄧某,未能理順煤炭管理體制,造成煤礦管理工作失控。給予警告處分。
12、雞西市副市長張某某,對煤礦安全生產監督不力,近期全市連續發生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警告處分。
四、 防止同類事故的措施
1、要吸取事故教訓,對全礦進行事故隱患檢查。加強通風系統、機電設備的管理,對安全工作要有目標,有措施,有標準,有具體實施方案。
2、要增加礦井的安全投入,提高礦井的抗災能力。
3、要有計劃地開展安全技術培訓,不斷提高各級干部和廣大職工的安全素質。